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
http://www.dsblog.net 2021-08-26 10:49:44
新华社记者提问(刘健 摄)
新华社记者:
国务院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强调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请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谢谢。
许新建:
谢谢你的提问。我刚才谈到《条例》的几个亮点,其中最后一个亮点就是放管结合。《条例》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诚信和监管的要求。一是《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二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诈行为的,要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明确了营业执照的管理规定。《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发生丢失或者损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第三,明确了登记机关的监管职权。《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收集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活动,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银行账户等。
第四,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条例》增强了处罚的针对性,规定对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虚报注册资本来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未依法办理备案等行为,登记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条例》也非常注重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规定登记机关在确定罚款幅度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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