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
http://www.dsblog.net 2021-08-26 10:49:44
封面新闻记者提问(刘健 摄)
封面新闻记者:
《条例》首设歇业制度企业可“休眠”,请问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另外,如何区分歇业公司与经营异常公司,以及将如何加强事后监管,完善好配套制度措施?谢谢。
杨红灿: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的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也为了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我们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目前,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自今年3月启动试点以来,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到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也为我国出台相关的帮扶政策措施提供制度基础。
刚才你讲到经营异常名录,它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一项信用监管制度,是企业存在未按时年报或者公示的有关信息,公示信息隐瞒其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时,市场监管部门就会将有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提示风险的信用约束措施。相较而言,歇业是市场主体的主动行为,经营异常名录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存在经营异常情形企业的信用监管措施。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备案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没有备案的,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条例》要求,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就视为它恢复了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条例》同时规定,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要求市场主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强化歇业的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及时回应和解决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建立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形成“组合拳”,做好歇业制度落地落实相关工作,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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