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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

http://www.dsblog.net 2021-08-26 10:49:44

  寿小丽:
  最后一个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刘健 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条例》当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推动市场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请问接下来会采取什么样的部署?谢谢。

 

  熊茂平:
  很感谢你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和运用工作的关注,你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也非常重要。

  首先什么叫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有什么作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除了在法律上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记载和公示相关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和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以外,满足国家对经济活动管理的需要也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一个重要功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是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各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也是推动政府部门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需要最大程度的实现登记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协作,不断加强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建设,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共享和运用,这里面我讲几个方面。

  一是在登记注册过程当中通过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数据多跑腿”,有效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登记机关建立了2300余条经营范围规范表述项目与涉企经营许可的对应关系,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告知其需要办理哪些许可审批,同时告知有关主管部门哪些企业即将进入到相关行业领域,开展经营活动,方便相关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时,近几年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信息共享,重塑市场主体开办流程,也就是在申领营业执照的同时,市场主体可以同步办理税务、社保等方面的登记,包括公章刻制,大大提高了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效率。

  二是在部门协同监管中,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提高了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前面法规司的许新建同志介绍了登记事项的监管,同时除了登记事项监管之外,还有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需要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市场监管总局与14个中央部门和单位签署了信息共享合作协议。截至今年7月底,总局共向各部委推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基础信息8053万条,各地也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实现了登记信息在部门间的互联共享,为各部门依法履职和协同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撑。

  三是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建成了标准统一、动态更新、覆盖全部市场主体的国家企业法人库,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国家级系统提供了全量市场主体数据支撑,成为各部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数据来源。现在企业法人库的全量市场主体信息,都跟相关部门实现了共享。

  当前,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运用仍然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还是信息归集不及时、不到位,同时各地信息化工作水平也存在差异,市场主体反映有时候还需重复申报各类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不断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将市场主体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共享到相关主管部门,推动落实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强化市场主体登记和许可审批之间的衔接,方便许可部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推动实现便捷准入和准营。二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电子证照库。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将所有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这样就可以实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三是强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实施精准监管中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四个谁”原则,也就是“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场主体登记和行业监管的职责定位,推动政府主管部门更好地运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跟进监管,压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共同为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谢谢。

 

  寿小丽:
  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就到这里,大家再见。

来源: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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