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
http://www.dsblog.net 2021-06-16 11:11:31
案例六
王某某、张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及法律手续的情况下,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哈尔滨炳权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两个银行账户,用上述公司名义建立了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取名“代尔塔”。为开展业务,王某某聘请被告人张某某为公司副总,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相继加入“代尔塔”。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四被告人明知“代尔塔”为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仍然在桂林市七星区成立了桂林代尔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王某某掌控“代尔塔”平台内的资金、张某某负责市场推广和宣传培训、袁某某作为“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市场开发、万某某负责“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行政事务和培训指导等,对外宣称为“代尔塔金融集团”,在桂林市陆续成立30多个工作室。工作室对外宣称“代尔塔”是正规的外汇公司,加入代尔塔金融外汇项目,在平台内分别投入1000至10000元美金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便可在代尔塔公司的MT4平台内炒外汇,并承诺保本包赔,以吸引公众加入,通过宣传发展会员约七百余人。2017年12月6日左右,因“代尔塔”平台停止运行,导致会员无法在该平台上炒外汇及提现。期间,王某某将“代尔塔”平台内资金转入其以他人名义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内,并多次指示他人取现后转交给其。经鉴定,王某某等人通过“代尔塔”平台炒外汇为由非法吸收757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573773.61元,尚有23292430.39元未能提现。
二、裁判结果
2020年9月1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同退赔赵某某等75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52430.39元。宣判后,王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如下:(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本案中,王某某建立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代尔塔”,其余三名被告人先后加入。四人承诺保本包赔,通过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进入非法的“代尔塔”平台炒外汇。虽然炒外汇的具体行为由各会员(即集资参与人)自行操作,但本质上仍然是通过保本付息的方式,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本案的生效判决为有利彰显了广西法院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决心,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敲响警钟,要提高防范意识,拒绝高额利益诱惑,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七
黄某某、尚某某等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以赵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国玺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玺华商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分公司。国玺华商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下,公开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即投资人以1万元为单位投资,倍数上不封顶,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投资额的1%计算每日工资(利息),期限为200天,期满后合同终止,累计可获得投资额二倍的本息回报。同时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投资,还可以得到新客户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被告人黄某某、尚某某等17人先后加入国玺华商公司、广西区分公司和南宁各分公司,推广富民就业工程。各人所募集资金进入国玺华商公司深圳总部账户或指定个人账户,深圳总部根据各分公司核算的返利数额直接发放利息,或转回分公司再分发给投资人,黄某某等被告人除领取工资之外还以分公司投资额从总公司获得提成等奖励。经鉴定,黄某某等人共吸收1000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7,810,798.48元,返还本息280,654,671.17元,未返还本金227,156,127.31元。
二、裁判结果
2019年10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黄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手段新颖,项目欺骗性更大。被告人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是打着就业致富的名义,以和集资参与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外衣,掩盖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违法实质。由于打着“就业”、“富民”等名义、旗号,且返利高,又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迷惑性大,极易诱骗群众上当受骗。
本案具有良好的追赃挽损效果。本案及时冻结在案银行账户共计37个,涉案资金约2亿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以尽可能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该案的宣判,充分彰显广西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决心,既要守护住群众的钱袋子,又要防范金融领域重大风险的发生。广西法院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承诺无风险的高额利息,编造虚假的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都是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面对“快速致富、低门槛、零收益”的诱惑,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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