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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

http://www.dsblog.net 2021-06-16 11:11:31


案例四
杜某某、杜某1、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杜某1、德某某于2012年起先后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获利。其运作模式如下: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3800元申购1份份额方可加入,可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含产品费为3800元,第2份起每份为3300元),然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再逐渐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下线购买的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
  杜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德某某、沈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杜某某于2015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7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杜某1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柴某某、曾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杜某1于2016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万元以上。德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宗某某、张某等人为其下线。德某某参与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为三级经理,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50人以上。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13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临桂曾经是我区传销犯罪的“重灾区”,全国各地的传销分子均汇聚于此。而“移民经济”传销组织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司法机关数年的努力打击,该传销组织在临桂基本已经覆灭。为严厉打击传销犯罪,对于实体传销(一般对应网络传销)的,基本上以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者收取的传销资金的数额作为其定罪量刑的标准,而不区分主从犯,都是主犯。因为实体传销案件被告人的人数往往较多,每个人发展的下线人数或者收取的传销资金的数额都会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已经足以达到平衡。往往下线人数能够达到120人以上的,都是传销组织中的积极、活跃分子,认定为主犯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广西法院重拳出击,对传销组织予以法律严惩,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期待,树立社会正气。


案例五
罗某1、罗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1控制,被告人罗某2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1、罗某2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加速步入老龄化社会,广大群众对优质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于此同时,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频繁发生。个别犯罪分子以养老产业为幌子,打着“养老”的旗号以提供“养老项目”、“养老服务”、“老年公寓”等名义,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祖、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变相吸收资金,让众多被害人尤其是老年人损失严重,甚至造成部分老年被害人多年积攒的养老金血本无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和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及收住老年人。广西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选择养老机构时应全面核查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对于要提前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的要求务必谨慎对待,不要为高额回报所诱惑,并提醒、劝阻身边的亲人朋友,远离非法集资,守好自己的养老钱。

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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