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apollolx

自述:非法传销的反对者;拿牌直销的修正者;中西文化的调和者;养生保健的融通者;天下文章的拿来者;微言大义的思考者;自强不息的实践者;万柜联盟的探索者。 

文章数量:2242

点击人次:8314280

博文分类
搜索
【转载】 沈国勇:太平洋电商吉林案辩护词(3)

飞雁论坛——直销与传销

 

三、太平洋直购网是新型的合法电子商务模式


本案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发展公司BMC电子商务模式的概况


1、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成立,原名江西精彩生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生活公司)。20081218日,精彩生活公司设立开通电子商务平台---太平洋直购官方网(www.tpy100.com)。精彩生活公司和太平洋直购网站至今正常经营。


20099月,曹亚民到南昌实地考察该公司和太平洋直购网,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当地政府支持推荐该企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委托该公司为全国BMC电子商务师指定培训和考试机构;中央电视台和国家主流媒体对精彩生活公司和BMC模式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宣传。于是,曹亚民和钟颖注册成为会员,之后通过缴纳保证金曹亚民取得了黑龙江省代理商资格。


20105月,精彩生活公司遭竞争对手举报,南昌公安对公司以涉嫌传销展开五个多月的刑事立案调查。南昌市公、检、法召集有关部门研讨一致认为不构成传销犯罪,经公安部经侦局同意,南昌公安局于20101111日正式撤销案件。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向曹亚民一样的渠道商从原来的1万多户迅速发展到12多万户,向精彩生活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增加了11亿多。


2BMC是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国内法律专家和电商界的专家经过反复论证认为这种模式具有创新性、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不是刑法意义上是传销活动。


(1)2009年5月,精彩生活公司在网站的基础上研发出BMC经营模式,实质上就是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由供货商企业(B)、渠道商(M)和消费者(C)组成的打破传统价格虚高,将企业部分盈利按照一定的规则返还给消费者和渠道商的一种创新经营模式。其特征是利用电子商务不用营业房和物流自营等低成本运营,将商业环节利润,基本上全部让利给消费者,吸引消费者到太平洋网上来购物。其特征是利用电子商务不用营业房和物流自营等低成本运营,将商业环节利润,基本上全部让利给消费者,吸引消费者到太平洋网上来购物。太平洋网将供货价格在网上公示,让商品直接同消费者见面,并公布进货价格,宣布商业利润形式,基本上返还给消费者。迅速吸引了大量消费者到太平洋直购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真实,货物真实,假一赔十并有供应商银行保证金帐户保障,普通消费者确实可可以获得更多的优惠和实惠。


太平洋网为了迅速占领市场,设计了等级折扣率,购物越多越多折扣越大。折扣率分成12级差别,以消费积分(PV)计算。设定购物会员制,承诺消费到7000元,得1000PV,可以成为大户“渠道商”,能够收回全部保证金。实现1000PV,有三种方式,一是不断购物累积,获得返利积分到1000PV;二是直接一次性购物到1000PV积分;三是未消费少消费,但是愿意直接交保证金7000元,实现1000PV获得渠道商资格。  


渠道商可以自愿组合集群消费者,可以选择交数百万的保证金,然后向其他渠道商转让自己的PV。由于消费越多返利越多,就出现了一些集约(类同团购)消费者,2009年底,该公司启动省市县代理招商。吸引渠道商。但是所有的预饮承诺消费的保证金,渠道商无权经手,都是直接汇入精彩公司设定的户头,在电子商务每个个人帐户上记录,在消费中直接抵扣,对每一笔消费各人都是由自己控制。


22011711日,江西省政法委书面复函同意“江西省公安厅认定‘江西精彩生活’不构成传销”的意见,一场罪与非罪,到底是传销还是正当的电子商务活动已有了官方权威的定论。


320119月,中国五位法学家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刘仁文、杨立新对BMC商业模式的法律关系及其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传销进行了论证。与会法律专家一致认为BMC商业模式不以传销论。


(4)2013年1月16日,江平、崔    敏、阮其林、刘仁文、李 楯、王  健、李鸣涛、吴  声、黄  浩、方兴东、胡  钢等全国著名的法学家、刑法专家、商法专家、电子商务专家,对南昌太平洋直购官网和其运营BMC模式进行研讨和论证,都觉得这个案子比较复杂,基本的、比较一致的观点,就是太平洋直购网BMC模式,不构成传销犯罪。司法机关不宜草率以传销犯罪起诉和定性。尽管里边可能有不规范的地方,应该由国家行政机关引导、规范;充分地体现刑事法律规范的谦抑性。


(5)全国各地有相当部分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对BMC模式和涉案的渠道商予以肯定,解除对他们立案调查,撤销对他们采取的强制措施。



扩展阅读:


《唐庆楠太平洋直购网案专辑》子目录



«上一篇:沈国勇:太平洋电商吉林案辩护词(2)   下一篇:沈国勇:太平洋电商吉林案辩护词(4)»

评论(0) 点击次数(4997)
评论(共0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登陆后可发表评论,请先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