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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查处的传销案件有哪五种类型?(附案例)

http://www.dsblog.net 2024-05-13 11:44:01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相关传销案件主要有组织策划传销、参加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等五种类型。其中,四类行为由市监局直接查处,涉及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与市监局查办的传销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有关五种传销案件进行分析。


阅读指南


  1.组织策划传销活动
  2.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3.参加传销
  4.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5.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组织策划传销活动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发展人员、缴纳入门费或团队计酬规定的,属于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当事人一般为企业,一般表现为:制定会员奖励制度、商行运营模式,通过拓展会员并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结算奖金等。
  案例1.沂源县市监局查处广州麦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活动案
  2022年10月25日,市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从事网络传销,于2022年11月3日报经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基本确定当事人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事实。2023年4月24日,沂源县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50万元,没收361.2万元。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市场监管局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实践中,这种类型的传销方式包括介绍他人参加传销、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和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等,如打着消费返利、电子商务、金融互动、虚拟货币、爱心慈善、养老扶贫等幌子,采取编造暴富神话、宣称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宣传、洗脑。
  案例2:临湘市市监局查处安化黑茶平台孙某成、李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案
  2019年孙某成通过朋友王某果的介绍,向王某果支付21000元,认购了三套“安化黑茶”套装产品,并在“www.5169168.com”黑茶网站注册取得会员资格,成为王某果发展的推销黑茶产品下线人员。2020年孙某成将李某发展成为下线,利用李某是原临湘籍人的便利在临湘市注册营业场所组建团队,并发展下线推销“安化黑茶”套装产品。
  2023年6月19日,临湘市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成罚款10万元、李某罚款10万元。


参加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7款的规定参加传销活动的,市场监管局可以对参与者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参加传销的行为人何时可进行处罚,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参加传销者进行处罚,要求其行为必须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否则将不予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对参加了传销活动的参与者都可以进行处罚,因其实施了参加传销的行为。
  案例3:澄江市市监局查处某某在“MFC”网络平台参加传销案
2015年,当事人在“MFC”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MBI”国际集团以投资理财为名,依托旗下“MFC”网络平台,以高额回报、只涨不跌等为诱饵,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加入MBI传销组织,进行非法传销、骗取钱财。2023年7月4日,澄江市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000元。


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包括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资金渠道、运输服务、餐饮服务等在内的便利条件的,市场监管局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接受条件一方的违法行为被认定为传销。但关于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的主观心态,即当事人是否明知、应知或不知接受条件方从事的是传销活动,观点不一。
  实践中,有的市监局以提供便利条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标准,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提供了便利条件,即可定性处理,并不考虑主观是否故意,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都应当承担责任,只是处罚的程序(从重或从轻)有所区别。有的市监局则认为需要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包括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状态下,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可以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4:南宁市市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处南宁某酒店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案
  2021年3月11日,南宁某酒店接到广西中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会议订单,预定当日该酒店21楼莫扎特会议室开会。当日下午,唐某波(无法联系)组织五十余名涉传人员在该酒店21楼会议室开会,在开会过程中传销人员王某(已刑拘)等人使用该酒店提供的讲台、麦克风、音响、投影仪等设备对五十余名涉传人员进行洗脑、上课等传销培训活动。
  2021年6月28日,南宁市市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一款,对其罚款5万元。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进行处罚。“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包括计算机技术支持服务、平台运营服务、信息收集服务等相关服务。特别说明的是,查办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是与市场监管局有较大关联的案件,市监局在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时,需要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电信网络侦办部门。

来源:法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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