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基 瓜拿纳 富饶等崩盘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
http://www.dsblog.net 2007-07-04 1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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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盘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
长江
纵观万基、瓜拿纳、富饶等企业崩盘现象,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主要还是集中在这些企业没有取得合法的直销牌照,同时也不好直接定性传销,这样一些遗留的问题,在法律方面显得无法适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销商和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
《直销管理条例》出台后,有关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明确,直销员和直销企业间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并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条例的规定中和直销企业在商务部网站公示的《直销员推销合同》中不难看出:直销员不是直销企业的员工,其和直销企业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合同约束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其中直销企业要求直销员必须经过本企业的正规培训后,取得直销员资格,签订《直销员推销合同》之后,方可在直销企业取得经营许可的地区,隶属直销企业某一区域分支机构后,方可在该分支机构所辖范围内进行业务拓展。但是从这些崩盘企业已经形成的事实来看,在经销商和企业间几乎都没有签定基本的推销合同,都是按照直销条例颁布前惯用的做法,买一定数额产品后就可以进行业务拓展,业务拓展无区域性划分,没有任何法律合同和法律文件证明该经销商和企业间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规范,经销商和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就必然带来在企业崩盘后,很多行为的难以认定,究竟是企业责任还是经销商责任,互相推诿,企业不定性为传销,不能按照《禁止传销条例》来处罚,又不是拿牌照的直销企业,无疑不能按照《直销管理条例》来划分企业和经销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后续问题处理。这些现象的大量出现,为法律适用带来一定困难。
第二、店铺与销售人员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据此,商务部在《管理办法》中要求“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这是确立直销企业店铺经营的基本法律规范。那么目前类似于万基、瓜拿纳、富饶等很多企业同样也是以店铺为依托,开展业务。但是直销条例规定的服务网点基本承担几项义务:1、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2、进行退换货,3、企业依法提供的其他服务,这其中包括比如进行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等。目前,原本在直销条例颁布前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服务网点的设立基本是由达到一定级别和销售业绩的直销员开设店铺。条例实施后,几乎各家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的增加与减少几乎还是按照销售业绩和级别来进行考核。但是,类似这种崩盘企业店铺的设立却有所不同,近乎都是采用特许经营与直销结合的模式,很多店铺的设立不是建立在有一定的销售人员和消费群体的基础上,很多人将加盟这种特许经营模式作为一种投资,先在某些地区开设店铺,以店铺为依托招募销售人员,很多人投资设立这种特许经营店铺,公司既不签定特许经营合同,也不签定推销合同,以打款购买一定数额的产品为认定店铺成立。店铺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企业应该提供的服务和支持不明确。尤其是出现问题后,究竟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还是《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因对这些崩盘企业的性质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即使这些经销商想进行诉讼,同样会遇到法律适用的困难。
第三、企业崩盘,善后问题法律适用存在难度
从万基、瓜拿纳、富饶这三家企业崩盘的现象来看,在直销行业用“崩盘”来形容一家企业直销业务的终止,似乎欠妥当。这些企业崩盘后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而其企业的成立和拓展业务几乎都是围绕“直销”进行,其中存在大量的经销商在企业结束“直销”业务后,产品退货无门,货款无法追回,佣金没有发放,甚至拖欠大量员工工资。而这些问题无法解决,还是因为企业究竟是直销、传销没有很好的定性。如果定性企业为传销,那么经销商同样是传销行为,对于具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经销商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或减免损失,反而要承担其因传销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企业没有定性传销,那么又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的罚则,是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善后问题处理,事实上这三家企业都没有进行破产宣告,而自从有直销行业以来,笔者也未曾见过有宣告破产的这类企业。几乎都是不再进行工商年检,企业自动注销,或者主动注销。这就为处理这些企业崩盘后的系列问题带来困扰和难度。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执法部门应对这类企业崩盘后的企业性质进行准
确定性。
从万基、瓜拿纳、富饶事件来看,媒体多有曝光,近乎这些企业出现的问题都涉嫌传销,但是事实上只有瓜拿纳定性“非法经营”行为,够不成犯罪,罚款完事,而富饶仅是对个别经销商的行为以传销论处,企业问题并未定性,万基频频曝出惊人内幕,很多经销商呼吁结清佣金,退店退货,也无下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是涉嫌传销,是法人行为,对企业只能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一旦企业被定性为传销,那么相应的经销商的行为自然违法,也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企业没有定性,企业注销或者老板跑了,对于经销商来说如何追讨佣金和进行退货、退店就会成为难题。而如果执法部门能给与这些企业的行为进行准确而及时的定性,可以避免崩盘后很多问题的解决。比如佣金问题,企业是传销行为,自然非法所得,不存在发放问题,而是追缴国库,而受蒙骗的消费者可以退回产品,经销商参与传销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快速解决这些企业遗留的问题,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对这类企业不进行准确定性,直接扰乱直销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会造成老百姓误认为“传销无罪”,某某企业出了问题,执法部门没有进行责任追究,某某人进行传销活动,获取多少利润,执法部门也没有追究责任。执法部门不进行准确定性和严厉处罚,只能让传销更加猖獗,直销市场更加混乱,老百姓更难区分直销与传销。
第二、直销人应加强维权意识
目前,已经取得牌照的直销企业寥寥无几,而事实上进行直销业务的企业却多如牛毛,而在这些企业从业的人员也大大多于拿牌企业的直销人员,而从事这些企业的营销人员近乎缺乏法律保障。这就需要这部分群体增强自身维权意识。
首先,和企业签定规范的法律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目前新出现的这类企业近乎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报单,销售在地面进行,有的甚至培训也转移到互联网,企业和营销人员之间没有签定相应的合同,甚至连购货的书面证明都很难找到,一旦出现企业性质涉嫌传销,营销人员很难脱离干系,大家都在按约定俗成的方式进行参与,权利、义务很难鉴定,鉴于此,营销人员应该与这些企业签定相应的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营销人员和企业共同发起组成清偿委员会
就目前出现的企业崩盘现象分析,营销人员在执法部门对企业行为没有做出定性,导致大量营销人员损失无法追回,而涉及人数之多、地域之广的问题来看,营销人员可以在加入该企业销售队伍之初,和企业共同协商成立清偿委员会,来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进行自我维权。目前很多拿牌企业都有直销员组成的政策委员会,还没有任何一家直销企业的直销员倡导成立清偿委员会。一般的政策委员会都是对企业做出的政策调整、制度变化、直销人员处罚,以及其他问题进行表决和协商,还没有企业在成立之初或者在运作过程中与直销人员共同遵守诚信原则成立清偿委员会的先例。但是,大量的事实发生后,都在证明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直销员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营销人员倡导成立清偿委员会,有利于涉及企业崩盘时赔偿问题的解决,同时便于群体诉讼时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便于营销人员统一思想,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样的倡导,企业应该积极支持和参与其中,才能让营销人员得到安全感。如果中国的企业始终不能站在平等的基础上与营销人员进行合作,依然停留在炒作和推卸责任的边缘,那么就会不断出现销售队伍流失,自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局面。
第三、营销人员应该团结一致申请企业破产,进行清算。
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 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尽管目前还没有事实上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或者取得已经取得牌照的直销企业宣告破产的案例,但大量营销人员在涉及企业拖欠佣金,不能完成退货、退店等问题,而企业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这些状况时,如果有营销人员组成的清偿委员会存在,可以统计出作为债务人一方所欠佣金金额,货款等损失程度,联合起来才能申请企业破产。这样的联合主要还是因为债权人处于债权性质一样,但过于分散,债权人的地域过于广阔,如果单个债权人涉及的债权无法进行企业破产宣告,那么无法进入破产程序,就无法得到破产清算而应该得到的赔偿。
就拿富饶、瓜拿纳、万基来说,作为债权人的营销人员的赔偿问题没有解决,企业事实上已经不存在,而企业实有的资产、比如厂房、设备等等企业可以买卖或者转产、转型,而买卖所获利润却和营销人员无关,最终导致营销人员的损失无法挽回。
第四、进行民事诉讼
目前,在直销行业尽管涉及债权债务很多,但是大量营销人员过于分散,集体维权意识比较差,很少出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诉讼。一方面,来自于诉讼管辖地域限制,营销人员打一场官司的花费过于惊人,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拿牌的企业几乎在与直销员签定的合同中都约定了被告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而事实上从事直销业务的企业连合同约定都没有,也只能适用被告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那么这样单个的诉讼如果涉及金额不过几万、几千、无疑就是打官司不如不追究,如果多个债权人联合诉讼,涉及金额大,而且花费小,法院合并审理,无疑会减少诉讼带来的多余花费和缩短诉讼的时间,节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法律帮助费用。
对于以上观点仅是笔者个人观点,也是期待中国直销人能得到合理维权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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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2007-07-16 17:57:16 投诉 支持(1572)这篇文章很好,给很多还在从事传销的朋友敲响了警钟,我们一定要做合法的事情,才能保护自己、保护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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