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上)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9
办案人员谈体会——
抽丝剥茧寻找关键证据 查微释疑明确案件性质
湖南长沙查处××××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
场监管局处罚结果:罚款200万元
处罚时间:2019年6月
2019年3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案件,称××××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酒店召开“××肽业绩表彰星耀盛典”会议,当事人的会议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19年3月11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直销企业。2018年7月3日,当事人一名工作人员以广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长沙市××××酒店签订会议合同,租赁长沙市××××酒店会场于7月7日召开会议,之后当事人延续该合同以酒店团单的形式再次召开了3场会议,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10日、9月12日、9月16日。会场租赁及住宿、餐饮费用均由当事人的财务人员通过私人账户汇至长沙市××××酒店。4次会议安保工作均由当事人的湖南省分公司与湖南××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安保合同后协作完成。
另查明,2018年8月10日,当事人在长沙市××××酒店召开的会议主题为“××肽(2018年7月)度业绩表彰星耀盛典”,会议内容为“产品介绍”,参会人数3000人。会议中,陈某在台上宣传内容涉及国家领导人服用“××肽”产品等。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在产品说明会上捏造事实,利用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的影响力宣传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而会议现场参与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案发后无任何补救措施,且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期间,当事人近两年来曾因发布虚假广告、违法披露直销信息、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广告被原上海市工商局(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罚3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据此对当事人予以顶格处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
××××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是由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门机构直接交办的案件线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精干力量,克服重重困难,多方收集案件线索,通过外围调查、迂回取证收集关键证据并进行分析,确保所有证据获取程序合法有效,从而确定案件性质及适用法律,最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顶格处罚。
立案调查一波三折
2019年3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机构向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长沙市召开“××肽业绩表彰星耀盛典”会议,会议过程中,当事人实际控制人陈某上台讲话,内容涉及国家领导人服用其产品“××肽”,并提供了一段讲话的视频。为了彻查此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当即组织办案力量成立专案组,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成为此案办案主力。
专案组成立后,办案人员认真分析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机构移交的视频证据,与2018年直销企业会议备案台账进行核对,发现举行此次会议的当事人未到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于是,办案人员通过百度搜索长沙、会议等关键词,根据搜索结果确定了会议召开的地址为长沙市××××酒店。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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