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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传销 主动举报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8 13:53:10

    12月13日刊登的关于“林枫服饰”非法传销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关注,一些群众纷纷打来电话询问、咨询有关情况。就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席小丽。席小丽再次提醒各族群众,赶快停止传销,主动举报传销,再不要害人害己了。 
    
    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德汇商贸城做玩具生意的杨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母亲一位多年不见的朋友,有一天突然来到家中,宣传“林枫服饰”如何如何好,如何能够快速挣钱;这位多年不见的阿姨在短短的时间内频繁来到家中,甚至有一次还带来另一位阿姨,估计是她的“上线”。母亲拿出了1000元钱,打进了她们所说的一个卡里,到现在就拿了一个价值300元的枕头。 
    
    杨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母亲不仅自己拿出了钱,还打电话叫他也做“林枫服饰”,说做“林枫服饰”,比做玩具生意不知要强多少倍。就在这时,杨先生看到了报道,了解到“林枫服饰”是被自治区工商部门严厉打击的非法传销。他赶紧给母亲打电话,母亲听说后,也是犹豫不决,去询问那位朋友,朋友的答复是:“放心吧,没事;有些部门就是想起来了管几天,完了就没事了。” 
    
    记者还接到一些电话,说是自己的亲戚现在就在做“林枫服饰”,现在怎么办? 
    
    记者带着读者的这些疑问,来到了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负责人席小丽就此一一做了明确的回答:正在做传销的群众应该赶快停止传销,再不要发展人员了;并向当地有关部门积极举报,国家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参与传销的人不属于消费者,所以在参与过程中,所遭遇的经济损失和产品质量问题,一概不受法律保护。 
    
    这位负责人介绍,参与传销的人员分为三种:策划组织者、骨干、传销人员。我国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组织策划传销者,将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将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传销的人员,将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新疆天山网 时间: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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