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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直销 消费者非现场购物30天内可退货

http://www.dsblog.net 2010-06-03 09:24:04

“双倍赔偿”将变成X倍赔偿

 

  《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49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真实遭遇:

  今年年初,消费者马先生中午与朋友在南京的一家餐馆就餐。马先生结账交完款后,顺便看账单发现一份16元的菜品自己并没有点,而经餐馆仔细核对,发现账单中确实多加了这道菜,马先生实际消费是120元,饭店却收了马先生136元,多收了16元。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到了消协之后,嚣张的饭店老板扔下32元扬长而去。对此,马先生感到既气愤又无奈,然而消协也表示无能为力,因为《消法》所赋予的最高赔偿权限就是双倍赔偿。

 

  “修改”解读:

  “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他认为,新消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民族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同时,周晖提出建议增加无责赔偿的条款,即规定只要售出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已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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