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发展客户有奖 14个月非法吸金上千万
http://www.dsblog.net 2009-03-31 08:46:10
发展客户为员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收取产品押金后以定期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客户投资,被告人张某靠这种方式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短短14个月,他所经营的公司就发展客户310人,投资本金总额达10999473元。近日,被告人张某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被告人张某,以济南亿人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济南市市中区开展非法经营活动,并为此先后成立了9个分支机构,以发展客户为员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收取产品押金定期高额返利的方式吸引客户投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其主要经营方式为:客户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交纳产品押金(实为投资)成为公司员工,每份1.2万元,期限3个月,分12周进行返利,每周200元,每份还记40分值,如此客户在一个周期投资期满后可获14400元(纯获利2400元)及40分值的产品(大米、面、食用油等)。
为吸引更多人投资,该公司制定了发展客户的奖励措施,类似传销层层提成。公司规定:客户第一次购买投资需要公司已有客户推荐,直接推荐人每推荐一名新客户,可以得到220元的市场奖金(发展客户奖金)和920元的销售奖金。被推荐人另推荐一新客户购买投资,也可以得到220元的市场奖金和920元的销售奖金,上级推荐人则可以得到110元的市场奖金。如果被推荐的新客户再推荐一新客户购买投资,也可以得到220元的市场奖金和920元的销售奖金,第二推荐人可以得到110元的市场奖金,第一推荐人则可以得到55元的市场奖金。客户第一次购买以后再购买,可以自己当推荐人,每份投资为11080元。
自2006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公司共发展客户310人次,投资本金总额1099947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交部分赃款赃物。故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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